小张(夫)和小李(妻)在2017年4月签订了离婚协议并且在离婚协议书中进行了财产约定。双方约定孩子考上大学就离婚。
2018年9月孩子如愿考上心仪的大学,小李随即提出离婚,但是小张反悔,坚决不离婚,小李一气之下,一张诉状把小张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且进行财产分割。
庭审时,经过一番激烈的质证、辩论,当庭撕开夫妻双方的各种旧伤,小张心灰意冷,当庭同意离婚,不同意财产分割。于是乎,小李拿出“镇山之宝”:带有小张签过字的“离婚协议书”,向法庭陈述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约定,特别强调被告已经签过字了,视为已同意财产分割方案。
最后法官判决双方离婚,但是驳回了小李的财产分割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离婚需要双方到民政局登记,同时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约定需要在民政局备案,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才能生效。小李和小张签好字离婚协议书,但是没有真正到民政局去登记离婚,所以此离婚协议书也就不生效,相应的财产约定也就不生效。所以法院判决驳回小李财产分割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