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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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承担

发布者:李斌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28日 186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原告段某某为了孩子能在天津上学通过中介机构联系购房,但中介机构工作人员明知原告并非天津市户籍居民,也始终未在本市缴纳过社保及个人所得税,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原告不具备在天津市购房的资格,但被告中介机构为了赚取中介费欺骗原告可以通过代办社保方式为原告取得购房资格,进而促成原告与房主、中介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支付了定金以及中介费。后原告无法取得购房资格要求中介机构退还中介费并协调房主退还定金被拒。作为原告代理律师,经过两次庭审以及多次与房主及中介机构沟通,最终三方达成调解,中介机构全额退还中介费,房主也退还了定金。

那么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居间人的主要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是什么呢?

居间人的主要责任为核实房屋权属情况,包括权籍调查(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征询所交易房屋权利的来源、现状、有无权利限制等;调查、征询涉及权利人的处分要求和条件;核实处分资格、权利人和相关人的身份及权利等)、使用状况调查、行情调查、确定成交意向、订立交易合同、办理产权过户等

作为具有房地产居间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机构,房屋中介机构应当恪守职业规则,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尽可能地掌握更多的情况,据实、公正地向委托人报告,以促成合同成立,从而获得报酬,如果因中介机构未能履行自己的职责,那么中介机构无权收取中介费。如果中介机构的行为给委托人或其他合同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还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

李斌律师,天津张盈(武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法学、工学学士。从事多年公司、企业法务工作。熟悉民商法、行政法、刑法、诉讼...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武清区
  • 执业单位:天津张盈(武清)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20120********0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