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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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发布者:李斌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28日 28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原告张某某经人介绍成为天津一家运输公司的货车司机,在一次货物运输过程中不慎从装满货物的车顶上摔下受伤。原告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被要求提供与运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但原告无法提供,后原告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但在劳动仲裁开庭时,被申请人也就是运输公司提供了一份其与案涉车辆实际车主签订的挂靠协议,证明其与案涉车辆为挂靠关系与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最后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运输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就在我们认为在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对原告非常不利的情况下,再次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后,人社部门作出了认定工伤的决定书。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对人社部门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认定工伤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我们变更诉讼请求直接要求被告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经一审、二审后,最终获得支持,取得胜诉。

本案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也就是说,认定工伤的前提必须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19年9月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劳动(人事)关系证明;(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显然,申请工伤认定必须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根据以上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作为被挂靠单位,对于案涉车辆实际车主聘用的人员也就是本案原告发生工伤的,应当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主体责任。本案历经一年多的时间,最终经过执行程序,原告才拿到了其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当然,对于本案历经一年我认为已经算是比较短的时间了,如果被告在收到人社部门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后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的话,本案的最终结果可能还需相当长的时间。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的主体不是必须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存在例外情形,特殊情况下的用工主体也要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李斌律师,天津张盈(武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法学、工学学士。从事多年公司、企业法务工作。熟悉民商法、行政法、刑法、诉讼...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武清区
  • 执业单位:天津张盈(武清)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20120********0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