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廖莉兼职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13日 488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上海市某小区是上世纪90年代初建成的小区,因为没有电梯,日常上下楼出行特别不方便。2020年1月,楼内高层住户得知国家有出台老旧小区院落加装电梯的政策后,决定联合全体住户协商加装电梯。
随后,经过表决、公示、审查、单元主体结构安全性鉴定、许可等一系列程序后,2021年6月,xx号楼进入施工阶段。然而,第三方公司进场施工遭到一楼住户阻挠,导致施工无法正常进行。停工后,居委会、楼上邻居纷纷进行协商,但其始终反对加装电梯。
无奈之下,相关业主诉讼至区人民法院。
【主办律师评析】
本案中,虽然一楼的部分业主以加装电梯阻碍采光、加装电梯后具有消防隐患、加装电梯程序不合法等理由不同意加装电梯。廖莉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经过认真分析,对被告提出的各种答辩理由展开辩论。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系政府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满足人口老龄化需求而推行的一项实施工程。电梯安装或许会给底层住户的采光造成一定影响,但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底层加装电梯的行为,应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关于xx号楼加装电梯事项表决程序的问题,业委会就小区加装电梯事宜召开业主大会进行了表决,并获得通过,xx号加装电梯亦征询业主意愿,征询结果符合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停止对加装电梯项目施工的妨碍,继续实施加装电梯工程合法有据,故,法院应予以支持。
参与表决与同意的人数和面积已经符合《民法典》要求的比例,且已经对加装电梯事项进行了公示及备案。据此,依法进行的电梯施工行为是合法行为,其他相关业主不得妨碍或阻止该施工行为。
【一审法院判决】
1、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对上海市xx号楼电梯加装工程施工的妨碍,使第三方施工单位继续实施电梯加装工程;
2、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元。
【二审裁判判决】
一审判决后,一审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终,该加装电梯工作顺利开展并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