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志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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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时不应将加班费包括在内

发布者:姬志文律师|时间:2021年08月07日|分类:劳动纠纷 |493人看过

律师评析

第一、经济补偿从性质上看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为弥补劳动者损失或基于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而给予劳动者的补偿,故经济补偿金应以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基数。

第二、加班工资系劳动者提供额外劳动所获得的报酬,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报酬。

第三、从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来看,也应认为经济补偿金不包括加班费。

综上,我们认为在计算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时不应将加班费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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