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对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只有对方在婚后对其投入了劳动或者投资,在婚后所增值的部分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只要经夫妻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经过一定期限就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既不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无令人信服的理论依据,一方的婚前财产,由于婚姻具有的伦理性,当然应当让另一方无偿的使用,但尽管结婚时间较长,也不能使其成为共同财产,婚前财产之所以应确定为个人财产,主要在于这种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与婚姻无关,配偶一方对此无任何贡献。
当然,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财产纠纷时,应按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进行处理,这样就能适应我国家庭财产日趋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使婚姻当事人在处理各方财产时有更大的灵活性。
关于一方婚前财产及该财产在婚后获利的归属及法律适用,应结合《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5条的规定,进行综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