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志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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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过程中部分费用涨幅较大,可否适用情势变更?

发布者:姬志文律师|时间:2021年09月02日|分类:工程建筑 |330人看过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继续履行对其明显不公平的重大变化,法院可变更或解除合同。由上述规定可知,情势变更的适用有其特殊标准。在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周期往往较长,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工程造价的变动,对于此种情况,可否适用情势变更对相关费用进行调整呢?

 

施工期间部分造价存在较大涨幅时,法院可对价格予以调差。当事人无法证明该涨幅系签订协议时不可预见、对其明显不公平的,不适用情势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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