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姬志文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05日 84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述
死者于2019年3月1日晚7时许到“后街酒吧”消费,饮酒后不慎从三楼阳台坠落到一楼受伤,伤者在送往医院救治途中死亡。经警方侦查后排除他杀,死者家属就赔偿与酒吧方面不能达成一致,后遂委托笔者代理诉讼。
二、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给付赔偿款107359.73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酒吧的经营者,未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死者其自身亦有过错,应对自身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法院酌情确定被告承担15%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