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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XX、何XX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田静芬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3日|分类:综合咨询 |9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深圳市XX(以下简称“XXX”)因与被上诉人何XX劳动合同纠纷二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7703、7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二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XXX的一审诉讼请求:无须支付何XX2013年至2017年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5456元;2、无须支付何X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6700元;3、要求何XX赔偿因工作失误导致的经济损失23000元;4、由何XX承担二案诉讼费。
21704号一审判决如下:一、X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何XX支付2017年12月1日至25日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422.99元;二、X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何XX支付在职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2727.97元;三、X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何XX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6700元;四、X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何XX支付律师费4575.81元;五、驳回X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XXX负担。
21705号一审判决如下:驳回X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XXX负担。
上诉人XXX的上诉请求为:1、请求改判上诉人是依法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无须支付赔偿金;2、请求改判上诉人无须支付律师费4575.81元;3、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费用;4、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损失23000元。5、被上诉人承担二案诉讼费。有关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
被上诉人何XX二审答辩意见为:请求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有关答辩理由详见庭审笔录。
本院二审查明,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准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二案系劳动合同纠纷。上诉人未就一审判决其向被上诉人支付2017年12月1日至25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提出上诉,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争议焦点为:一、上诉人应否支付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二、上诉人应否承担被上诉人支付的律师费;三、被上诉人应否赔偿上诉人损失23000元。
关于争议焦点一,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经常不在岗且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其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属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对此本院认为,上诉人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其单方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应支付被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原审经核算判令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相应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原审根据被上诉人在案件中获得支持程度,判令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律师费4575.81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因工作失误造成了重大损失,但上诉人提交的扶梯损坏维修情况说明及维修费用等证据无法证明被上诉人与扶梯的损坏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经济损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以支持。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该项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共2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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