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恰逢杨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该道路行驶,因非机动车道被徐某等游客的私家车违规占用,杨某不得不借用机动车道行驶,却因操作不当使电动三轮车发生侧翻并与前方冯某驾驶等待红绿灯放行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杨某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冯某无责任,徐某等20位占用非机动车道的违停车主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后杨某为治疗花费大量费用,而徐某等违停车主则认为自家车辆并未与杨某发生直接碰撞,不愿承担赔偿责任,协商未果后,杨某遂对冯某、徐某等21人及11家保险公司提起诉讼。
意见分歧
沛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杨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有权依法获得赔偿。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等20人因违规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并造成杨某受伤负事故次要责任、冯某无责任的责任划分合法,对此责任认定书予以确认。因徐某等20位车主皆依法购买了交强险,且杨某的各项损失未超过各车辆所承保的保险公司的交强险限额之和,故原告损失由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徐某等20位车主本次无需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