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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为当事人拿回劳务欠款71000元

发布者:颜群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23日 1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诉被告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XX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群律师

原告XX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l、判令被告XX立即支付原告工资共计71000元整;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4月至8月,原告为被告修建2个鱼塘、堡坎以及河道。在修建完工后,因被告称其无力支付完毕工资,便与原告协商先支付了部分工资。2018年春节前,被告向原告支付60000元整,剩余应付款金额为87941元,后因水池无法蓄水等原因,经双方协商,原告自愿同意将被告所欠工资中的11941元作为质量问题的补偿款对被告进行补偿,即被告仍欠付工资款总额为76000元整。2018615日,被告XX书面承诺其欠付原告的工资分两次给付,即在2018630日前支付50000元整,第二次在2018715日前支付剩余26000元整。但被告并未按照其承诺履行,其仅在2017年农历腊月支付给原告5000元整。根据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资款项共计71000元整。为此,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被告XX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原告从事建筑工程劳务工作,被告将鱼塘、堡坎、河道修建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并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劳务报酬,工程完工后经对账,被告认可尚欠原告的劳务工资76000元,并签订有还款承诺书,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提供了劳务,但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后又支付了劳务报酬5000元,被告应当支付尚欠原告劳务报酬71000元。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的诉讼权利。本案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劳务工资七万一千元(¥71000.00)。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颜群,法学学士,执业于贵州贵达(贵定)律师事务所。参与办理各类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专业的办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黔南
  • 执业单位:贵州贵达(贵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2720********8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间借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