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颜群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23日 1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X诉被告陈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XX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群律师。
原告王XX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l、判令被告陈XX立即支付原告工资共计71000元整;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至8月,原告为被告修建2个鱼塘、堡坎以及河道。在修建完工后,因被告称其无力支付完毕工资,便与原告协商先支付了部分工资。2018年春节前,被告向原告支付60000元整,剩余应付款金额为87941元,后因水池无法蓄水等原因,经双方协商,原告自愿同意将被告所欠工资中的11941元作为质量问题的补偿款对被告进行补偿,即被告仍欠付工资款总额为76000元整。2018年6月15日,被告陈XX书面承诺其欠付原告的工资分两次给付,即在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整,第二次在2018年7月15日前支付剩余26000元整。但被告并未按照其承诺履行,其仅在2017年农历腊月支付给原告5000元整。根据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资款项共计71000元整。为此,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被告陈XX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原告从事建筑工程劳务工作,被告将鱼塘、堡坎、河道修建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并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劳务报酬,工程完工后经对账,被告认可尚欠原告的劳务工资76000元,并签订有还款承诺书,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提供了劳务,但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后又支付了劳务报酬5000元,被告应当支付尚欠原告劳务报酬71000元。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的诉讼权利。本案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XX劳务工资七万一千元(¥71000.00)。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