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曹某,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刑事拘留,该律师为被告人曹某的委托诉讼辩护律师。
庭审中,被告人曹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未作辩护。辩护人陈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及犯罪预备阶段均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曹某系绑架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应当免除处罚;2、被告人曹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3、被告人曹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曹某未实施准备工具的行为,在预谋中未发表犯罪意见,参与度低;5、被告人曹某从积极想实施绑架犯罪到主动放弃犯罪,犯意发生明显转变,其社会危险性急剧降低,建议对被告人曹某免于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后,最终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