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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代不合理扣货,用这一招解决

发布者:田萌律师|时间:2024年02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 |980人看过


货主委托货代走货,是不是能经常碰到这种问题:

货主A委托B货代,B货代转委托C货代,C货代再转委托D货代,最后因为D货代跟船公司因为费用问题,导致船公司扣了货主A的货。

 

那么,作为无辜的货主A,老老实实的支付了运费,却因为货代的层层转委托在目的港扣货导致无法交货给收货人,遇到这种问题,货主该如何维权呢?

 

 

  1. 一、     货代的扣单是否合理?

 

判断货代扣留提单是否合理,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一是,双方有没有事先签署合同,或是明确约定,一方不支付费用,另一方有权扣留包括提单在内的运输单据;

二是,扣留的提单正好是这票没有结清费用的提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货代规定”)第七条,“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约定货运代理企业交付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取得的单证以委托人支付相关费用为条件,货运代理企业以委托人未支付相关费用为由拒绝交付单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货运代理企业以委托人未支付相关费用为由拒绝交付单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除外。”

 

可见,根据货代规定,合同中有约定以交付单证为支付条件的,一旦委托人拒绝支付,那么货运代理人是可以根据约定拒绝交付单证的;若双方无此约定,或约定不明,委托人不支付费用的,货运代理人是可以扣留除运输单据之外的单证的。

 

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庭,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第24辑中,亦指出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委托人拒绝支付费用,货代企业是可以扣留核销单、报关单来保护合法权益的。但拒绝交付提单等运输单据,将构成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所以,根据货代规定、最高院民四庭的司法意见,提单等运输单据是否属于扣留单证的范围,取决于当事人在相关的合同中或是事先是否有明确的约定。如双方未事先明确约定,提单等运输单证是可扣留单证的范围,则货运代理人在委托人未支付费用的情况下,不可以拒绝交付提单等运输单据。

 

 

  1. 二、     遇到货代扣单怎么办

 

遇到货代层层转包,却之间有债权债务纠纷,导致货主的提单无辜被扣留无法正常提货。

 

遇到这种情况,可以货主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一条 “海事强制令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

 

海事强制令主要适用于行为,包括:

a) 签发并交付提单;

b) 交付或提供其他货运或运输单证;

c) 交付货物或物品;

d) 交付货物仓储凭证;

e) 停止妨碍和侵害等。

 

一旦货主发现自己的遇到货代之间纠纷,无法正常放货给收货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递交“海事强制令”,这种方式要比起诉更加的便捷、更加有效率。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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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萌律师,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专业方向:航运与物流,国际贸易,知识产权及涉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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