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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发布者:田萌律师|时间:2022年07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 |1205人看过


物流从业必知的100个航运物流业法律问题(二)


承运人需承担运输风险: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承担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风险。

 

物流公司、货运代理公司作为无船承运人、契约承运人一个最主要的特征是签发货代提单,与委托人成立形式上的货物运输合同,但双方之间成立另外的货运代理合同除外。

 

《海商法》第46条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承运人对于散装液体货物运输的责任期间,应自装货港船舶输油管线与岸罐输油管线连接的法兰盘末端时起至卸货港船舶输油管线与岸罐输油管线连接的法兰盘末端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根据《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有关实际承运人责任的法律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所涉及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提单持有人选择仅向实际承运人主张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优先适用海商法有关实际承运人的规定。即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跳过契约承运人、无船承运人直接向有责任的实际承运人索赔。

 

一般而言,公司作为无船承运人、契约承运货物,需要对货物在公司控制期间(从接收货物开始,到交付货物结束)的安全负责,并承担在承运期间的运输风险。除非是不可抗力、法定的免责事由,无船承运人、契约承运人需对在其控货期间发生的货损、货差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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