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田萌|时间:2024年02月18日|219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情况
原告A女士与被告B男士于2007年在香港沙田注册结婚;后双方在上海定居,二人婚内独生一子。
因B到国外工作,双方两地分居,导致感情破裂;因双方是在香港登记结婚,故根据香港法律分居一年后,决定离婚。双方对婚内财产、儿子抚养权达成一致后,由A委托律师向香港区域法院递交婚姻诉讼的呈请书,请求香港法院:1、解除双方的婚姻;2、将儿子的管养权(抚养权)、照顾及管束权批予A,;3、B须向A定期支付一定金额的抚养费。
2016年11月香港区域法院作出如下判令:1、儿子抚养权归A;2、上海物业的所有权在没有抵押及无偿的情况下归A所有。
由于《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迟迟未生效,申请人的房屋过户手续一直未能办理。在该安排生效后,A遂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判令,尤其是该判令中对于房屋财产的分配。
二中院认可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在婚姻诉讼作出解除婚姻关系的判项;但却以安排不适用在其生效前已有的香港法院判决为由,不予认可香港区域法院做出的有关内地房产分割的判项。
后A女士遂向房产所在地C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经C法院调整,双方对位于内地的房产达成一致适用香港区域法院的判令,并作出调解书。至此,历经6年有关内地房产分割的香港离婚判决终于在内地执行完毕。
二、律师点评
本案的难点在于,房屋产权的变更是基于婚姻关系,而婚姻关系的存续与解决均是涉外婚姻,我国法院并没有直接的权限在婚姻关系尚未不明的情况下以“确权之诉”分割内地房屋。
在本案中,我们为客户提供的诉讼策略是:
第一步,先向二中院申请承认香港判决,尤其是对房产分割的判决;因为本案是《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刚刚生效后的第一个判决,最好的结果是法院可以依据安排进行承认香港判决,进而进行内地房产分割。即使法院拒绝承担房产分割,也会承认双方在港解除婚姻的效力;届时可以再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确权之诉。
第二步,向房产所在地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因向基层法院提起的房产确权之诉需以婚姻关系存续为指向,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二条,涉外婚姻仅在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的,当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在进行第二步房产确权几乎没有任何障碍便达到了当事人的目的。
三、实务建议
即使看似简单的,没有争议的“涉外离婚判决和财产分割的执行”,也需要在操作过程中,律师具有底部逻辑能力和策略预测能力。
这个案子如果一开始便以“确权之诉”进行诉讼,到了基层法院,不仅立案困难,即使立案成功,但因双方之间的婚姻判决尚未在内地得到承认,便难易据此进行分割房产。本案虽看似争议不大,但却要求操作律师具有强大的法律基础和法理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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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承办律师:田萌,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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