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非常喜欢在诉状中长篇大论的律师,认为诉状写的长,把自己的观点都写进去了,认为这样的律师才是好律师,甚至有些律师也喜欢在诉状中发挥自己的文采,抒发自己的正义感,但是我认为诉状应当简单、明了,把事情陈述清楚即可,原因有一下几点。
第一,诉状是启动诉讼程序的敲门砖,过多陈述原告的意见、观点,有些事实可能缺乏证据。事实需要双方提供证据来印证,写清楚事实即可。
第二,诉状写的过多,有可能暴露律师的诉讼策略,有利于被告准备应对策略。
第三,在实践中,法官往往在开庭前才拿到案卷,法官没有时间看冗长的诉状。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主要结合原被告的答辩意见、质证意见、证据等综合判定,不可能通过诉状形成对原告的有利倾向,就算有,随着诉讼的进程(包括证据的提交、质证、辩论等),这些倾向也会慢慢消解。
第四、言多必失。在起诉状中过多的描述事实,有可能出现不利于己方的事实构成自认。
起诉状中要将诉讼请求写正确且明确,如果诉讼请求写的不正确会导致败诉的后果。
综上所述,诉状不需要长篇大论,而是简明扼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