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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某三甲医院招投标串标案:从刑事红线到行政整改的”降维”突围

发布者:朱丽珍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05日 8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述

佛山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参与佛山某大型三甲医院"2025-2027年两院区电脑耗材采购[采购轮次已屏蔽]"项目(编号:[项目编号已屏蔽])招投标过程中,因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两份不实业绩证明材料并中标,被佛山市财政局认定构成《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案件一度面临刑事犯罪与行政处罚双重风险,经律师介入后,最终实现不予行政处罚、仅责令改正的处理结果。

策略选择与办案过程

第一,精准锁定"初犯+及时纠错"的法定免责要件。 律师团队第一时间调取当事人内部审批流程、投标文件制作记录及与招标方的全部往来函件,证明当事人系首次参与政府采购项目,主观恶性有限;同时固定"投标当日即主动放弃中标"的关键证据,将行为定性从"既遂违法"转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第二,切割刑事犯罪构成要件。 针对两份不实材料中涉及冒用他人公章的情节,律师通过比对公章备案信息、调取当事人与材料出具方的沟通记录,论证当事人对公章真伪缺乏明知故意,阻断"伪造公司印章罪"的主观故意链条;同时以"未造成实际履约损失、未扰乱市场秩序"为由,排除串通投标罪的适用空间。

第三,构建"危害后果轻微"的完整证据链。 收集项目重新招标后的中标结果、医院方出具的无损失说明、同行业类似案例的处罚尺度等辅助材料,向监管部门呈现"未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未影响采购进度、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的全景事实。

第四,程序性抗争与实体性说服并行。 在行政处罚调查阶段即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援引《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将法律适用焦点从"罚与不罚"转向"如何容错",引导行政机关适用包容审慎监管原则。

案件结果

佛山市财政局经调查核实,认定当事人确属初次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且在发现资料有误后于投标当日即作出放弃中标的纠错行为,危害后果较轻,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最终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仅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改正情况,并抄送佛山某大型三甲医院。

案件启示

其一,危机响应速度决定案件走向。 本案在行政调查初期即完成"放弃中标+配合调查+制度整改"的组合动作,为适用"首违不罚"赢得主动。

其二,行刑交叉案件的辩护重心在于"降维"。 招投标领域虚假材料案件极易触发伪造印章罪、串通投标罪等刑事红线,律师需第一时间阻断刑事立案通道,将案件锁定在行政违法层面处置。

其三,"首违不罚"条款的适用需要精细化举证。 行政机关对"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三项要件审查趋严,律师应提前构建证据闭环,避免当事人因举证不足而丧失容错机会。

其四,企业合规的"后置补救"价值凸显。 本案当事人通过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加强政府采购项目管理等整改措施,将"事后纠错"转化为"合规承诺",成为行政机关从轻处理的重要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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