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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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并非是判断被执行股权权属的依据

发布者:刘燕律师|时间:2021年04月14日|分类:公司法 |578人看过


Q: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时,只能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对于非上市股份公司来说,股票是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其记名股票的转让,股东将其持有公司的股票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即发生转让的效力;其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由此可见,对于非上市股份公司来说,无论是记名股票的转让还是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其权属发生转移的标志并不是向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

Q: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30日,森宇公司与劲荣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森宇公司将其持有成都农商行的254560000股份转让给劲荣公司,转让价款共计712768000元。在青海高院冻结案涉股权之前,劲荣公司向森宇公司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且成都农商行的股东名册已将森宇公司变更为劲荣公司,但未向成都市工商局(现为“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本案中,申请人五矿公司申请青海高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森宇公司名下(实际已转让给了劲荣公司)成都农商行股权进行司法拍卖。

Q:
争议焦点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在股东名册登记与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不一致的,法院未将上述股份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执行,是否符合规定?

Q:
最高院认为

首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成都农商行系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其发行的是记名股票。成都农商行的股东情况,应当以置备于该公司的股东名册为准。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成都农商行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该规定,除发起人以外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不属于法定的公司登记事项,无需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亦无需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本案被执行人森宇公司并非成都农商行的发起人,其作为股东的情况及信息变更情况均无需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以及办理变更登记,相关信息依法应以股东名册为准。

再次,2014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工商总局(现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及其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送达冻结裁定,并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现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公示。第十二条规定,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被冻结的,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转让,不得设定质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被冻结期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现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该股东的变更登记、该股东向公司其他股东转让股权被冻结部分的公司章程备案,以及被冻结部分股权的出质登记。据此,人民法院在冻结股权时,应当向股权所在的市场主体送达冻结裁定,同时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公示。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青海高院在未查阅成都农商行股东名册、确认森宇公司是否为其股东,且未向成都农商行送达冻结股权裁定的情况下,直接要求成都市工商局(现为“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公示冻结股权事项的做法,不符合规定,亦不能对案涉股权起到冻结效力。

最后,根据查明的事实,成都农商行经董事会决议已于2016年1月6日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了变更登记,森宇公司已不是成都农商行的股东,青海高院依据上述事实认为该股份已不属于被执行人森宇公司,不能作为森宇公司的财产予以执行,并无不当。至于复议申请人所提关于森宇公司与劲荣公司之间的股份转让协议违反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当属无效的主张,可以依法通过提起诉讼等途径寻求救济。

Q:
裁判结果

青海高院作出(2020)青执异1号执行裁定,驳回五矿公司的执行异议。最高院作出(2020)最高法执复60号执行裁定,驳回复议申请人五矿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青海高院(2020)青执异1号执行裁定。

Q:
律师提示

在进行股权交易时,作为受让方,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除应与转让方签订合法有效的股权转让协议外,还应要求公司及时变更股东名册且向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作为被执行人的债权人而言,应在双方签署合同时就要求债务人以其股权或者其他财产提供担保,并办理相关手续;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股权的过程中应积极与承办法官进行沟通,询问法官向股权所在市场主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情况,并查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示情况,以确保股权冻结生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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