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鹏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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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冒充警察扫黄!招摇撞骗及诈骗怎么判处?

作者:赵鹏程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其他类型浏览:226次举报

山西太原一男子因长期沉迷网络赌博欠下巨额赌债,冒充警察以“扫黄”的名义进行敲诈。11月27日,太原市公安局对外通报,警方破获一起冒充警务人员招摇撞骗、敲诈勒索、诈骗系列侵财案件,涉案价值100余万元。

10月29日,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小井峪责任区刑警队接到周姓男子报案称,他被该局一个名叫“尚某辉”的警察连续敲诈多次。民警了解案件情况后对线索进行了核查,确定是有不法分子冒充警务人员招摇撞骗,对周某实施了敲诈勒索和诈骗。

招摇撞骗及诈骗怎么判处?

1、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犯本罪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况:多次进行招摇撞骗的;招摇撞骗所得非法利益巨大的;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恶劣政治影响的等。

2、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如何区分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

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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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鹏程律师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主任、业务指导委员会副主任、乌鲁木齐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新疆-乌鲁木齐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650120********9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死刑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