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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X与葛X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庄村|时间:2020年07月16日|11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影响上述共同财产分割,本院对其关联性不予采信;证据4、证据5两份证据所涉债务,均由被告以其个人名义举债,不能达到被告证明目的;证据6、证据7原告均无异议,本院审查后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
原、被告于2008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孩葛X2。2018年,被告起诉离婚,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双方自愿离婚;二、婚生女孩葛X2(××××年××月××日出生)随葛X1共同生活,汤X从2018年6月起每月20日前给付葛X1子女抚养费600元,至葛X2独立生活时止。本院作出(2018)苏1322民初6334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查明:被告葛X1于2009年12月25日签订案涉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双方均认可首付款6万元),后与原告共同在江苏XX办理按揭贷款13.8万元,该贷款已于2017年3月16日还清。案涉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沭阳县房权证沭城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沭国用(2013)第11434号,登记日期为2013年5月16日,登记所有权人为葛X1。被告于2013年从案外人周XX处购买苏H×××××轿车一辆,于2013年8月27日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车辆所有人登记为葛X1。
原、被告均认可案涉房屋、车辆现值分别为58万元、2万元。
原告提供办理上述房屋产权证时形成的沭阳县房屋登记申请表和共有协议各一份,其中共有协议由原、被告各自签名确认,载明双方所占份额均为50%。
本院认为,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被告辩解案涉房屋系其婚前购买、支付首付款,并办理银行贷款,婚后登记在其一人名下,原告未实际付出,不属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本案中,原、被告签名确认的共有协议,载明原告为案涉房屋共有权人,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虽对该协议载明双方各自所占的共有份额“50%”持有异议,但无充分证据反驳,该异议不成立,被告关于房屋购买与还贷的陈述不能推翻共有协议,案涉房屋产权虽登记在被告一方名下,但共有协议足以证明原告为案涉房屋共有权人,案涉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本院对被告上述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因上文已论证案涉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案涉房屋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综合考虑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长、葛X2随被告共同生活、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同意案涉房屋所有权归被告等情况,案涉房屋所有权由被告享有,被告给予原告相当于案涉房屋一半价值即29万元的补偿,较为合理。案涉车辆由被告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综合考虑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长、车辆登记在被告名下并由被告占有使用、原告同意车辆所有权归被告等情况,案涉车辆所有权由被告享有,被告给予原告相当于案涉车辆一半价值即1万元的补偿,较为合理。被告以原告对案涉房屋无实际付出、对家庭付出义务极少以及原告存在过错为由,不同意分割案涉房屋,本院认为,被告辩解原告对案涉房屋无实际付出,系其法律认知错误,被告婚后用于还贷的收入,依法属夫妻共同所有,并非被告一方所有,况上文已论证案涉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不再赘述;被告辩解原告对家庭付出义务极少,证据不足,原告亦未认可;被告辩解原告存在过错,所举证据仅涉及原告言论、照片,被告给予否定性道德评价,但尚不足以认定为法律上导致离婚的过错,亦非影响共同财产分割的有效抗辩,故本院对被告上述辩解理由均不予采纳。被告提及对外多笔负债,所涉债务是否真实,是否夫妻共同债务,本案无法直接认定,另涉及案外人债权利益,故本案不予理涉。
综上,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沭阳县沭城街道锦辉佳园12幢5单XX房屋及车库、苏H×××××轿车所有权均由被告葛X1享有;
二、被告葛X1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汤X共同财产分割补偿款30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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