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以下方面,寻找有利因素:
(1)两周岁以内的子女,尤其是在哺乳期;
(2)妻子已丧失了生育能力;
(3)孩子一直随母亲或者外祖父母生活;
(4)丈夫有婚外情等过错问题;
(5)丈夫有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吸毒等恶习等;
(6)丈夫患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7)丈夫不尽抚养义务或没时间管孩子,或虐待过子女;
(8)10周岁以上的孩子愿意随母亲生活的。
【法律指引】
《婚姻法》第36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 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 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 1993] 30号)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礼I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 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