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不受理当事人的离婚请求: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而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且没有重大过错的;
(2)男方没有法院认可的理由,在妻子怀孕期间、生产后1年内或流产后6个月内,提出离婚的;
(3)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吿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
【法律指引】
《婚姻法》第33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婚姻法》第34条和《妇女权益保护法》第45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民事诉讼法》第124条……(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