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妇大出血,某医院用了卖血者的血液,导致该产妇感染艾滋病,3个月后死亡。家属应当告这家医院,也可以把卖血作者为第二被告。'
在打索赔官司时,应当由这家医院对于所输的血负举证责任,只要不能证明所输血液符合国家标准,就应当依法赔偿受害人。而且,在1998年10月1日《献血法》施行后,明知本单位不具备检测艾滋病病毒抗体的条件却采集、供应血液,致使多人感染艾滋病病毒和一人死亡的,触犯《刑法》第334条第1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釆集、供应血液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明知自己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仍然卖血或者义务献血,造成他人死亡的,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下列侵 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 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9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献血法》第22条、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 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计委《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规定:对明知自己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而故意感染他人者,应依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捐献血液、精液、器官、组织和细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