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如果“三期”内的女职工有严重过错,用人单位是可以除名的。因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将其除名,并且不给补偿金。这些情形是:严重违圮;严重失职;从事第二职业严重影响了本职工作,或者经用人単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 或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了欺诈、胁迫的手段。
【法律指引】
《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脚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単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丄单位 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住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