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女职工在被拖欠工资、没有依法上社会保险、被强迫劳动,或者强令冒险作业等情况下辞职,是有权索要经济补偿金的。
如果用人单位不给,你又不想打官司,就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监察员核实后会责令限期支付。
如果单位超过期限仍然不给经济补偿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就会责令用人单位加付50%—100%的赔偿金。
【法律指引】
《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 动者权益的……
第85条用人单位有下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