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国务院还规定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各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还规定了晚育奖励假3-30天。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有奖励假。例如,在北京,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3个月。”
许多地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方年满24周岁生第一胎为晚育。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继续休息的算病假。
《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国务院还规定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各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还规定了晚育奖励假3-30天。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有奖励假。例如,在北京,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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