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松律师

  • 执业资质:13203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徐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公司法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

发布者:朱松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4日|分类:私人律师 |737人看过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
苏劳社险[2009]10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近两年来各地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指数的变动以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7月1日起调整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各市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含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下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标准和计发基数见附表。其中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参照离休人员标准执行。  各县(市)、区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标准,由各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附:各市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标准和计发基数表   二OO九年七月十日
附表: 各市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标准和计发基数                                                                                     单位:元
丧葬费标准直系亲属一次性
抚恤费标准
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
定期救济费计发基数
南京600060001800
无锡600060001800
徐州520052001300
常州600060001800
苏州600060001800
南通520052001550
连云港460046001200
淮安460046001200
盐城460046001200
扬州520052001550
镇江520052001550
泰州460046001200
宿迁420042001100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