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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本人承担主要责任,单位需要赔偿吗?

发布者:朱松律师|时间:2020年08月07日|分类:劳动争议 |1296人看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当事人在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中负什么样的责任,应以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的证明为依据。只有有关部门出具了非本人主要责任(即非全责或主要责任)的证明,才有可能认定为工伤。非本人主要责任应该包括: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那么,如果本人承担主要责任呢?

当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

但是不认定为工伤,是不是单位就不要承担责任了?

当然不是!此种情况参照非因公死亡标准。

此处还要分单位是否缴纳了社会保险。

(1)缴纳社保的情况下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到区级社保窗口办理,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死亡证明、火化证、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各一(验原件)xx市企业参保人员非因工或退休后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申报表一式两份(社保站拿),以及供养关系证明(亡者父母、小孩),委他人代办要提供公证委托书。费用用社保基金支出。

(2)没有缴纳社保的情况下,上述费用就没有办法拿到咯。那么家属可以起诉单位,要求就没有缴纳社保导致无法领取上述费用的赔偿。

以江苏省为例

根据苏人社发[2012]102号相关规定:参保人员及退休人员(含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标准统一调整为6000元。各市(含所辖县(市)、区)参保人员及退休人员(含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调整为: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16000元;南通、扬州、泰州15000元;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1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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