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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的诊疗行为原因力大小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发布者:朱松律师|时间:2023年12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 |213人看过


我们有专业的医疗纠纷团队律师,医学和法学的教育背景,从事律师之前,有在医院从事医生的多年临床经验,能够提供更专业的服务。


案例:

一孕妇首次怀孕,产前检查明确诊断胎儿右侧腋窝、右前胸壁皮下多房囊?灶,考虑为淋巴管瘤,羊水穿刺行染色体基因检查提示染色体有异常,后孕妇坚持顺产,后因肩部难产导致右侧臂丛神经的产伤,孕妇家属以未及时行剖宫产为由导致损伤后果,要求医院赔偿。


鉴定结论认定医院的诊疗行为原因力大小介于次要~同等范围内,考虑了哪些因素?

这需要专业的律师将诊疗行为进行诉前分析,防止鉴定结果对患者不利。

鉴定机构给出的医疗过错原因力程度是从专业技术鉴定立场评价,针对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的损害结果,对医院的诊疗行为及诊疗行为与该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进行综合全面评价。医疗损害鉴定是从专业技术鉴定立场评价医院是否充分履行了其相应诊疗水准应尽的诊疗义务,其中包括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等方面的评价内容。但最终应由法庭结合相关审理情况综合确定医院的民事过错责任程度及损害赔偿程度。

本案医院在告知方面存在的不足也反映医院存在专业技术层面的医疗过错,对此过错程度包含在次要~同等范围内。但同时要指出的是,关于医学告知过错的评价不只局限于临床专业技术鉴定范围,亦包括法律层面的责任程度评价。是否充分履行相应告知和患方的选择以及基于选择所承担的风险和结果具有不可控性,这就需要法庭结合相关审理情况综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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