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云斌|时间:2020年11月23日|227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浦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林刑诉浦检生刑诉(20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李某2、刘某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护植物罪一案,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30日第一次公开进行了审理。浦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李某2、刘某及为其指派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被告人李某提出非法证据排除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于2019年6月13日召开了庭前会议。期间城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24日建议补充查,本院决定延期审理。2019年8月12日浦城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刘某的起诉,本院裁定准许。2019年9月19日本院再次召开了庭前会议。2019年9月30日本院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浦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李某2及为其指派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月19日晚9时许,李某、李某2至入村道路土名“回头湾”处,与刘某三人合力将一野生红豆杉树脑抬至闽H***厢式车内,后该车驶至进出村口的清枫桥卡口时,被双同村干部和卡口管理人员拦下,三人因心怯,掉转车头返回双同村部,在卡口附近将树脑推下,丢弃路旁。经林业技术鉴定意见认定,该红豆杉树脑为国家一级保护珍贵树种。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李某2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辩解:指控不实属,2011年1月19日晚他在浦城,没有运输红豆杉。他是因状告村主任李某3贪污,李某3就打击报复污蔑他,证人都是村干部,证言是他们编造,一起作假证,在公安两份笔录的有罪供述,是因他要还贷款,被关押老婆要离婚,父亲又快病故,他哥哥等人做思想工作,他就承认了,按照哥哥说的向公安机关供述,该两份笔录应予排除。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李某犯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被告人李某2011年1月19日晚不在案发现场,其不知本案案发现场有红豆杉树兜,没有向刘某借过案涉的小货车,没有实施运输红豆彬树兜。二、2018年12月24日及12月27日两份笔录不能作为定案证据。被告人李某承认运输红豆杉树兜的事实,原因是他人动员,并教其陈述,还货款要其本人去处理,其被刑拘,父亲被气死,家里人要其出去处理事情,其老婆说不能出来就要离婚。
律师辩护词
南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和郑律师担任被告人李某二审辩护人,并征得被告人李某的同意。开庭前会见了被告人,并审阅本案的卷宗材料,辩护人认为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李某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不成立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理由如下:
1、2011年1月19日当天仅刘某本人驾驶使用闽H***厢式货车,从未出借H****货车或者非经刘某同意私下使用,至于这一点,刘某在2018年9月5日的询问笔录(75页)中已陈述清楚。
2、被告人李某自从部队转业后,一直在浦城打工和居住在浦城,根本不知道土名“下碓”山场有红里杉树兜,更没有人告知案发现场有红豆杉树兜这一事实。
3、2011年1月19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父母家杀两头猪,被告人李某去双同村的目的是帮父母亲做事,在父母亲家中完杀猪饭后,即回到浦城城关文化弄自己家中,该事实其妻子能证明。
2018年12月20日之前侦查人员向被告人李某讯问运输红豆杉树兜一事均不知情,自富岭镇政府、富岭派出所各一名工作人员及朋友陈某2一同到浦城县看守所镇,动员被告人李某承认运输红豆杉树兜的事实,故2018年12月24日、2018年12月27日两份讯问笔录属于非法证据。
再加上被告人李某迫于其父亲去世需要处理,及其他压力的原因等因素,违心承认运输红豆杉树兜的事实,同时不排除被告人李某受他人打击报复的可能性。
三、本案证人与证人之间陈述不一致的询问笔录,及违反了日常规律的笔录,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理由如下:
详见证人证言质证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査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退一步说,假设被告人李某构成犯,辩护人就量刑方面提出如下意见。
1、被告人李某无前科,主观恶性小。
2、涉案红豆杉树兜并未运出清枫桥卡口,现还在国家和集体的管控之下,末造成实际损失。
3、清枫桥设置了专门卡口,运输红豆杉树兜目的未达到,属于犯罪末遂,具备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无罪。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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