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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鹏律师
执业资质:1320120**********
执业机构:北京市两高(南京)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公司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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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李昌鹏律师|时间:2017年02月17日|分类:债权债务 |3652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
(2012)刑他字第136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1)粤高法刑二他字第16号《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以发放高利贷为业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请示》收悉。我院经研究认为,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人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此类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故对何伟光、张勇泉等人的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此复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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