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明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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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案: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发布者:司明华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8日 512人看过 举报

2020-08-18

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1诉被告王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1的法定代理人李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明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2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某1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王某2给付抚养费27919.00元(2013年1月29日至2018年8月29日);2.请求依法判令王某2自2018年9月起每月给付抚育费2000.00元。事实与理由:王某1系李某与王某2的婚生子女。2013年1月29日,李某与王某2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女由李某抚育,王某2每年给付抚育费5,000.00元,每月折合417.00元。离婚后王某2至今未支付一分抚养费,且现该抚养费的数额已不能维持王某1的正常生活需要,故王某1起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辩称

王某2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王某1为证明其主张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李某离婚证1份、李某与王某1的户口证明1份、王某1的出生证明1份,证明王某1系李某与王某2的婚生子女;二、离婚申请协议书1份,证明2013年1月29日,李某与王某2协议离婚,约定王某1由李某抚育,王某2每年给5000.00元抚育费。王某2未到庭进行质证,经审查,上述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特征,且与待证事实之间有关联性,故本院对此份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通过以上分析,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王某1系李某与王某2的婚生女儿,2013年1月29日,李某与王某2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当时约定婚生女孩王某1由李某抚育,王某2每年给付抚育费5,000.00元。离婚后,王某2至今未履行过给付抚育费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后,双方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2013年1月29日的离婚协议约定王某2每年应给付5,000.00元子女抚育费,该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对李某、王某2均有约束力,王某2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王某1请求王某2给付2013年1月29日至2018年8月29日之间的抚育费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现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王某1的花销亦有所增长,因此王某1请求王某2增加子女抚育费的诉讼请求亦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请求王某2每月给付2,000.00元的抚育费数额过高,本院认为每月支付1,500.00元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王某2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王某1抚养费27,919.00元(2013年1月29至2018年8月29日);

二、王某2自2018年9月1日起于每月的20日给付当月子女抚育费1,500.00元;

三、驳回王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00元,由王某2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司明华律师,女,吉林大学法律系毕业,现执业于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2001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长春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220120********5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拆迁安置、房产纠纷
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1220120********57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拆迁安置、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