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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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和浩特主任律师执业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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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某故意伤害(致死)案辩护

发布者:王玉琳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769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伟xx监护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一审刑事辩护人,下面根据今天的庭审质证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犯罪应该依照法律规定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伟xx出生于1997年9月10日出生,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应该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节

被告人伟xx作案后,立即被其亲属送交到公安机关,到案后伟xx坦白交代了全部案情,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自首情节同时得到公诉机关的认定,《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伟xx的行为符合刑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

三、被害人有明显过错

被害人与被告人本是同校同学,因踩脚之事引发争议,并对中午发生的未伤及任何人的一场争斗怀恨在心。被害人为了报复被告人,准备在晚上放学时殴打被告人而进行了预谋和准备。首先准备了打人用的棍棒(板凳腿)藏于书包,同时召集了其他同学共计有十多人,在被告人放学回家时在校门口拦住被告人“提出要打架”,面对被告人的拒绝坚持要“决斗”,其召集的同班同学将被告人围在中间对未成年被告人造成强大的精神压力。事实证明,斗殴开始后,其召集的同学中肖xx、达布 xx等人还真动了手(见侦查卷第72页李明x陈述)。

因被害人的拦路、主动挑逗、寻衅、恐吓威胁行为导致本来拒绝打架的被告人无路可退,引发了该起案件。

四、学校管理存在漏洞,老师对学生之间发生的纠纷处理不当导致事情恶化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但是被告人所在的学校未尽法律规定之责。

1、学校管理混乱,学生能携带管制刀具,棍棒上学和出入学校。

2、学生之间拉帮结伙,不同班级之间的学生群殴,对连续发生的群殴事件学校重视不够。

3、该校存在私下的恶霸强势群体,导致弱势群体学生遇到问题后只能求救于强势学生“要求摆平”,对此校方没有发觉是错误的。

本案中伟xx遇到被害人要打他的问题难以摆脱后,即到理发店找大阿xx(初三六班学生)邀请他出面“摆平”,没想到大阿xx反过来提出“要打架周日召集人员在广场上打,要不现在你们俩单挑”,所以才出现了被害人提的“单挑”。

4、学校老师处理纠纷过于简单,对事态发展预料不足。本来中午的群殴已被学校发现,舍务老师、保卫科、班主任都参与处理,只是没有从解决矛盾,息事宁人的角度出发,只是单方训斥,没有召集参与的学生进行教育、悔过和赔礼道歉,致使火苗没有被熄灭,终于酿成大祸。

五、被告人系遭到严重威胁后处于不适当的情急自卫而犯罪

因被告人伟xx遇到问题,没有被学校重视,没有被老师化解矛盾,导致其对事情隐患预料不足。在遇到被害人召集他人进行拦截欲行殴打时,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其认知能力低,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有限,遭到中午发生争斗的对方围攻、拦截、提出殴打后,孤立无援的他明显感觉处于了危险、不利的位置,经过拒绝,商量,寻求他人帮助无果后,小小年龄的他断定要遭到他人的人身侵害,恐惧之下,接受持刀同学小阿斯xx的建议,先发制人,做出持刀伤人的举动。基于其认知能力的局限判定,其行为本身存在自救自卫的性质,虽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正当防卫,但是不能完全排除当时孤立无援的年弱被告人采取的是“他所认定的”自救行为这一性质。

六、被告人积极赔偿得到被害人谅解

被害人与被告人并无大的矛盾,因踩脚因发争议,处理不当导致大祸发生,对此结果双方均是难以预料的。事发后被告人家人积极争取赔偿,除了校方垫付40万元之外,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也达成赔偿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同时被害人家属考虑双方无怨无仇的情况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

七、被告人一贯表现好、是初犯、偶犯。

从因办理本案需要而进行的社会调查了解,被告人伟xx并不是坏小孩,反过来是积极向上,努力学习,不主动招惹他人的好男孩。他从无违法犯罪的前科,本次犯罪,事出偶然,并无准备,是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基于被害人的挑逗,其他学生的言语挑衅而发生。

据上,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量刑处罚的情节,希望合议庭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减轻量刑!

以上意见,望合议庭充分采纳!

辩护人:王玉琳律师

2013年9月13日

注明:该辩护意见被一审法院采信,被告人伟xx犯故意伤害罪(致死)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服判未上诉。

王玉琳 男  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管委会主任。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蒙...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呼和浩特
  • 执业单位: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50120********3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职务犯罪、毒品犯罪、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