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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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裁定

发布者:陈运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死刑辩护 |3447人看过

被告人周x生,男,汉族,1968年10月5日出生,河南省林州市人,高中肄业,无业,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路××××家属院×号楼×单元×××号。2013年6月18日被逮捕。现在押。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x生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3年12月20日以(2013)鹤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 判决,认定被告人周x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周x生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4年7月9日以 (2014)豫法刑三终字第08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 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 复核确认:被告人周x生与王某甲及被害人陈某甲(殁年31岁)、石某某(女,殁年38岁)因工作关系相识。2013年6月2日19时许,周x生应王某甲之 邀与陈某甲、石某某等人在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汤河街与长风路交叉口一饭店吃饭。21时许,陈某甲、王某甲搀扶大量饮酒后的周x生离开时,周x生躺倒在饭店 门口,陈某甲上前用脚踢了周x生,周x生遂起身与陈某甲发生争执,继而厮打。后周x生返回山城区×××路××××家属院家中,拿了一把单刃尖刀返回,在 ××××家属院胡同内遇到跟随而来的陈某甲,周x生即持刀捅刺陈某甲胸腹部数刀,后又在胡同口持刀捅刺石某某腹部2刀。作案后,周x生逃离现场。陈某甲因 被刺破右肺、胃、肝脏等脏器失血性休克死亡;石某某因被刺破小肠、大肠及右髂总静脉失血性休克死亡。

上 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抓获被告人周x生时扣押的单刃尖刀、带有血迹的迷彩裤和深蓝色T恤,在案发现场提取的肩袢、迷彩上衣等物 证;手机通话清单等书证;证人王某甲、李某甲、袁某、李某乙、封某某、唐某某、蔡某某、贾某某、陈某乙、郭某某、王某乙、栗某甲、栗某乙等的证言;尸体鉴 定意见,从周x生的迷彩裤、T恤上检出被害人陈某甲血迹的DNA鉴定意见,提取的肩袢系周x生的迷彩上衣左肩袢的纺织物痕迹鉴定意见,证明周x生作案时具 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和人身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周x生亦曾供认。足以认定。

本 院认为,被告人周x生酒后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厮打,后返家取刀报复行凶,致二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 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 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刑三终字第087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周x生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程 捷

代理审判员  郑 薇

代理审判员  李 晖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董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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