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案情摘要:
原告与被告之间系邻居关系,2009年3月5日,被告在原告的大门前挖坑建化粪池,原告发现后,前去制止,被告不但不听劝阻,还将原告打伤。之后,原告与被告多次交涉此事,但被告一直不予解决。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妨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环境和正常的通行,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委托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陈运律师代为诉讼。
陈运律师接到案件后,立刻前往案件现场拍摄了现场照片,摄制了现场录像,并将上述照片、录像作为证据在立案时提交给了法院。为了将风险降低到最低点,立案后,陈运律师向法院申请了现场勘查。法院在勘查现场并取证后,判决被告立即拆除化粪池,排除对原告的妨碍,并承担案件的全部诉讼费。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