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受采购人委托,2017年6月,某代理机构开始就其教学设备项目进行公开招标,5月25日,开标活动如期举行,5月29日,代理机构公布了中标结果。看到中标结果后,A公司认为中标供应商B公司有2项资格未达到招标文件的要求,不是合格投标人,不应该中标,但A公司于7月3日提出质疑后却迟迟未得到机构的答复。6月27日,A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了投诉。
据了解,招标文件将投标人纳税凭证和依法缴纳社保证明做为加分项,未提供的不加分,但可以参加评审。在评审过程中,A公司听到包括B公司在内的多家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未提供纳税凭证和社保证明。但评标委员会最后却将另外四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全部纳入比较与评价范围,直接进行了评审。
事后当事人咨询律师B公司中标是否有效,律师提出以下三点:
1. 招标文件将纳税凭证和社保证明未作为资格项而列为加分项,是否正确?
季志华律师回答:不正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根据政府采购法二十二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并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提供相应材料,上述两条是关于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必须提供具备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的规定,因此若投标文件未提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则投标人无法证据其是合格的供应商,则不应通过资格性审查。
2. 对招标文件出现了明显的不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在中标公布后再提出已错过法律规定提出质疑的时间。
季志华律师答复: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而A公司是在中标结果公示后,拿到采购文件已经一个多月,所以已经错失了质疑投诉的良机
3. 专家对未提供纳税凭证和依法缴纳社保证明的投标人继续评审是否正确。
在评审时发现招标文件存在违法之处,应当停止评标。因另外四家未提供纳税凭证和依法缴纳社保证明,无法证明其资格是否符合要求,因此不应进行下一轮评审。评审专家对未提供纳税凭证和依法缴纳社保证明的投标人继续评审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