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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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郭某1、郭某2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娜律师|时间:2017年01月10日|分类:交通事故 |94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根据公安部《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因此本案中,驾驶人在实习期间驾驶牵引挂车,上高速公路,而陪同人员虽有三年以上驾龄,却不持有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系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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