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夫妻忠诚协议问题
------如何合法的让过错方净身出户
笔者在办理离婚案件时,经常有当事人咨询,配偶有婚外情或者有家暴等过错情况,能不能让对方净身出户?
对此,我国婚姻法并没有有关过错方净身出户的规定,对于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家庭成员等情形的,法律规定无过错方可要求损害赔偿。而且,无过错方如证明对方有与他人同居,家暴等事实,往往难以搜集证据,举证难度较大。在实践中,即使无过错方提交了证据,法院判决无过错方多分财产的幅度一般也仅在10%以内,无法达到惩罚过错方的目的。
但在实践中,确有过错方净身出户的案例。
案情简介:
宋先生和陆女士在1996年1月登记结婚,2017年5月,陆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主张包括双方婚内全部共同财产归宋女士一人所有。宋女士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一份《保证书》,证明在2008年时宋先生向宋女士作书面保证,如宋先生和其他异性有男女私情或不正当男女关系,则放弃夫妻财产分割权。2016年陆女士发现宋先生长期与案外人陈某保持不正当关系,并生育一女。宋女士遂提起上述诉讼。宋先生答辩称同意离婚,但认为《保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平均分割双方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陆女士和宋先生离婚;双方婚内购买的房产、车辆等财产归陆女士一人所有。
法官认为,从《保证书》内容上看,如宋先生违背忠实义务,夫妻共同财产即为陆女士一人所有,该保证书就是夫妻忠诚协议,宋先生违反了《保证书》的约定内容,则不得再主张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上述案例中,宋先生出具的《保证书》即具有《忠诚协议》的性质,宋先生在出现婚外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的情形时,即丧失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极大的保护了陆女士的财产权利。
那么《忠诚协议》该如何签订,需要注意哪些方面呢?
我们认为:
首先,签订《忠诚协议》的双方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一方不得患有精神类或者影响民事行为能力的疾病;
其次,忠诚协议应经双方协商,反应双方真实的意思,自愿签订,不得有欺诈、胁迫等情形。
第三,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有损社会公德或他人合法权益。如协议中约定如果,违反忠诚义务一方不得起诉离婚或丧失孩子探视权等内容,则可能导致协议无效。
第四,协议应明确违约的情形以及违约的后果,尽量细化,如果过于笼统,则难以认定。
第五,协议的形式应为书面形式。如果仅是口头约定,难以作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