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日,李甲、李乙(买方)夫妇为购买徐汇区天平路某处房屋,与王甲、王乙、王丙(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总价款500万元。合同补充条款约定,卖方于合同签订后30天内,应办理完毕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否则逾期一日,按总房价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直至原有户口迁出时止。
上述合同签订后,买方按约付清了购房款,卖方亦配合将房屋过户至买方名下。
2016年底,买方办理户口迁入时发现,房屋内有王甲及其妻子和女儿共3个户口未迁出。买方遂与卖方沟通,要求其立即迁出原有户口,卖方称其出售房屋后购买的期房尚未交房,无法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多次协商未果,买方向徐汇法院起诉,要求卖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未迁出户口的违约金。
日前,徐汇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卖方支付买方逾期迁户口违约金25万元。
法院判决理由:卖方未按约迁出房屋内原有所有户口,应当但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支持买方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请求。鉴于买方提出的违约金标准过高,考虑到买方至今未提供卖方预期迁户口造成实际损失的证据,法院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利益损失等因素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观点,法院认定卖方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与事实相符也符合法律规定,但仍存在不足之处,难以全面保护买方的合法权益。买卖合同明确约定“支付违约金直至原有户口迁出时止”,买方在起诉时亦明确请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至“原有户口迁出时止”,法院在判决时仅支持一次性违约金25万元。该判决结果容易留下隐患,如果卖方赌气不迁户口,买方仅能就25万元申请强制执行,对于原有户口却不再有任何约束,买方也不再有救济途径,不利于保护买方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买方和卖方在合同中明确迁户口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使得买方在请求违约金时有据可循,但实践中仍有些房屋买卖合同仅约定卖方如未按约迁出原有户口,需承担违约责任,至于违约责任如何计算却未约定,这种情况即使买方起诉,法院很难支持违约金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