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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规则

发布者:何丽娜律师|时间:2017年07月19日|分类:交通事故 |431人看过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

  第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相关案例

  1.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对车辆的保管未尽应有的注意义务,与擅自驾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发宾诉余柳生、吴丁孙、吴朝荣、邓金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如对车辆的保管未尽应有的注意义务,应由车辆所有人或保管人与擅自驾驶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借车出事故造成损害,应当由出租人、承租人或出借人、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害人可向其中任一方或双方提出赔偿请求。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广西法院网2009-08-19

  2.酒店保安擅自开走住客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酒店承担补充责任——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李某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住客停放酒店的车辆被酒店工作人员擅自开走并发生交通事故,由于工作人员的行为既非因执行职务引起,也不具有为单位谋取利益的表象,纯粹是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一己私利,故不构成职务行为,酒店不需承担雇主的替代责任。但酒店应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赔偿责任。该补充责任范围应与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相适应。酒店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直接侵权人追偿。住客由于对车辆既失去了运行支配权,也丧失了运行利益,则不应承担责任。

  案号:(2011)黄民一(民)初字第493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2期

  3.擅自挪动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汪某诉叶某、李某、刘某交通事故纠纷案

  案例要旨:驾驶人驾驶本人车辆,见他人车辆未熄火而下车擅自挪动他人车辆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5年05月28日(第7版)

  4.机动车车主怠于看管车辆而导致他人损害的应承担过错责任——王某诉许某、谭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机动车车主有能力预见且应该预见未拔下车钥匙有可能会发生一定的危险,而放任了此种危险的发生,在未将车钥匙拔下的情况下,擅自将车停在路边,导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驾驶机动车致人伤害,应当承担怠于看管自己车辆的过错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0年5月20日(第7版)

  5.驾驶人擅自驾驶单位车辆造成事故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单位有过错致使驾驶人在工作时间之外仍可自由支配车辆的应承担连带责任——淄博华鹏纸业有限公司、杜金章等与淄博华鹏纸业有限公司、乔研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驾驶人酒后驾驶致事故发生,既非发生在其工作时间内,亦与其执行职务不存在任何外在或内在联系,故驾驶人作为直接侵权人未经单位允许驾驶车辆致人损害,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而单位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及管理人,未采取有效措施管理控制车辆,致使驾驶人在工作时间之外仍可自由支配车辆,则单位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与驾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号:(2014)鲁民提字第295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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