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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答辩状

发布者:何丽娜律师|时间:2017年04月08日|分类:债权债务 |574人看过

  答辩状

  答辩人:张某,男,汉族,出生,住址,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朱某,男,汉族,出生,住址,联系电话。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未曾收到过被答辩人30万元的借款。

  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所称答辩人因生活所需向其借款30万元并不属实。答辩人也从未以现金形式收到被答辩人30万元的借款。

  二、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于2015年7月30日出具欠条,不符合事实。

  2015年7月26日,答辩人已前往澳门,在2015年8月3日才回国,在2015年7月30日,答辩人根本不在国内,诉状中所称答辩人于该日出具欠条,完全不符合事实。

  综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张某

  2016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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