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丽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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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工程建筑涉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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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企业实务问答

发布者:何丽娜律师|时间:2022年01月19日|分类:拆迁安置 |721人看过

1、公司地址变更后,对外贸易经营备案表应如何变更?

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如《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比照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在30日内办理《登记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登记表》自动失效。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贵司应当在公司地址发生变更后的30日内,按照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的一般程序(具体如下),前往当地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程序:(一)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或到所在地备案登记机关领取《登记表》。(二)填写《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三)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 

1.按本条第二款要求填写的《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2、经核准出口商的基本概念是什么?成为经核准出口商有哪些好处?申请经核准出口商的条件是什么?


一、经核准出口商的概念经核准出口商制度源于欧洲国家,属于泛欧原产地规则的特色规定,是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更加便利的待遇。目前,该制度配合原产地自主声明的实施,被越来越多国家接纳和使用。我国的经核准出口商是指经海关依法认定,可以对其出口或者生产的、具备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资格的货物开具原产地声明的企业。目前,我国已实施的自贸协定中采用“经核准出口商”制度的,包括2014年7月实施的中国-瑞士和中国-冰岛自贸协定以及今年1月1日实施的中国-毛里求斯自贸协定。

 

二、成为经核准出口商的好处企业获得经核准出口商资格后,可以对其出口或者生产的、具备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资格的货物开具原产地声明,并在协定相关缔约国申报进口时申请享受优惠关税待遇,无需到签证机构申领原产地证书,能以更灵活的姿态安排货物的生产和出口,对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申请经核准出口商的条件《办法》规定,要申请成为经核准出口商,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二是掌握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三是建立完备的原产资格文件管理制度。《办法》实施前,仅高级认证生产型企业符合经核准出口商申请资格,《办法》实施后,符合申请条件的高级认证非生产型企业同样可以申请经核准出口商资格。

 

3、我司是电子商务企业,想从事跨境业务,请问企业在海关备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二条,“参加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的企业不需要提供);(3)企业情况登记表,具体包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文名称、工商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号码,海关联系人、移动电话、固定电话,跨境电子商务网站网址等。”企业按照前款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如需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应当按照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4、我司出口货物到埃及,进口商反映发货人须到Cargo-X平台上注册ACID号码,请问此规定属实吗?

根据中国驻埃及大使馆经商处官网通知,近期,埃财政部宣布将依托NAFEZA平台在全国所有港口推行 Advance Cargo Information Declaration (ACID)系统,2021年4月1日开始试行,2021年7月1日起强制执行(均为到港日)。我企业应注意与埃及本地进口商和货运公司协调,务必于货物发运前,在NAFEZA平台完成注册,提交相关资料并取得ACID号码,ACID号码将应用于所有货运单据。如果无法提供 ACID号码,货物将会被强制退回装港及处以罚款。根据CAI系统操作手册,出口方需要在Cargo-X上注册账户。以上供参考,具体建议咨询中国驻埃及大使馆经商处。

 

5、企业被市场监管局列入经营异常怎么办?

企业被市场监管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必须先移出异常经营名录,查看导致异常的具体原因,再根据不同原因解决问题。

一、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可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再向工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二、未按规定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应先履行其信息公示义务,再向工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再向工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四、失联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可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6、我公司在美国投资设立了企业,当地政府要求企业把持有的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已注册)卖给当地企业,请问应如何应对?

根据2020年1月15日中美第一阶段的协议第二章“技术转让”的相关条款:

第一条总则:一、一方的自然人或法人(“个人”)应能够有效进入对方管辖区,公开、自由地开展运营,而不会受到对方强迫或压力向其个人转让技术。

二、双方个人之间的技术转让或许可应基于自愿且反映双方个人同意的市场条件。

……

第二条市场准入:对于收购、合资或其他投资交易,任何一方都不得要求或施压对方个人向己方个人转让技术。

第三条行政管理和行政许可要求及程序:

一、任何一方都不得采取或维持要求或施压对方个人向己方个人转让技术的行政管理和行政许可要求及程序。

二、任何一方都不得正式或非正式地要求或施压对方个人将技术转让给己方个人,并以此作为以下事项的条件,其中包括:(一)批准一项行政管理或行政许可要求;(二)在己方管辖区经营,或进入己方市场;或 (三)获得或继续获得己方给予的有利条件。

……

五、双方不得要求或施压外国个人披露为证明其符合相关行政管理或监管要求所不必要的敏感技术信息。

……

第四条正当程序和透明度:

一、双方应确保所有涉及对方个人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是公正、公平、透明和非歧视性的。

二、双方应确保公布与本协议所涉事宜相关的行政程序规则,并提供实质性通报,内容至少包括程序所涉事项、适用的法律法规、证据规则及相关救济和制裁措施。

三、双方应规定对方个人有以下权利:(一)在针对他们的行政程序中,查阅证据并有实质性机会作出回应;(二)在行政程序中由律师代理。

综合以上规定,当地的做法违反了协议的相关条款,建议联系律师进行交涉,也可向中国驻美大使馆经济商务处反馈贵司遭遇的情况,请求协助。

7、孟加拉国的黑名单银行有哪些?如何预防与孟加拉银行的信用证支付纠纷?

2019、2020年我国驻孟加拉大使馆经商处有发布过银行黑名单。

 

由于孟加拉商业银行的信誉普遍较差,许多开证行违规操作,在中国公司对孟加拉国出口的业务中,经常遇到在没有不符点的即期信用证交单情况下,拖延付款时间,或在客户没有办理付款手续的情况下放单,客户提货或看货后向出口商提出质量索赔,被迫出口商降价,导致经济损失。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水果蔬菜(生姜、苹果)、化工原材料和纺织原材料的出口中。

在孟信用证遭遇的主要问题有:1、进口商提货后,银行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拖延付款时间,即使议付行多次催促也置之不理。

2、银行放单给进口商后,不立即支付货款,允许进口商提货后向出口商提出所谓的质量索赔,迫使出口商折扣降价,然后由议付行指示开证行从付款中扣除折扣部分。

3、进口商提货后,向当地法院上诉货物的质量问题,由法院通知银行停止付款,银行借故在法院审理案件期间不能对外支付,从而拖延付款时间。

4、客户接受不符点提货后,银行仍然不支付货款。如果文件出现不符点,当时的市场价格下跌,有些客户则退单拒付,或趁机向出口商提出高额索赔,迫使出口商降价,从而蒙受较大的经济损失。银行退单后,货物的处理非常困难。货物的退回和转手必须经原客户的同意才能办理,手续繁琐,客户一般都不会采取合作的态度,所以退运回去的情况很少,即使退运回去,损失也非常严重。按孟加拉国海关规定,货物滞留在港口超过3个月(水果蔬菜类45天)不清关,货物将由海关拍卖,拍卖收入上缴国库。

 

近年来,中国驻孟加拉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收到国内企业投诉孟加拉企业及银行的数量明显增加,为防止上述情况造成的经济损失,建议中国企业与孟加拉国贸易往来中注意以下几点:

1. 慎重选择合作伙伴,合作过程中坚决拒绝孟方提出的任何违法和不合理要求,如:孟进口商要求低报价格以帮助其偷税漏税;孟出口商自称缺少资金备货,要求我进口商先付款等。

2. 加强风控意识,严格规范自身贸易行为,每一次合作都严格按正规程序签订合同,要求孟方开立即期信用证,发货后安排出单,即使对方是多年的合作对象也要按照以上程序进行,以防给不法商人可乘之机。

3. 孟方开证时,要先了解开证行的信誉,挑选信用好,实力强的银行开证,尽量不接受信用差的银行及分支机构开出的信用证。

4. 严格做好信用证的审证工作,保证没有软条款。如发现软条款,交货之前必须改证,尤其是交货期,使之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即使客户提出接受不符点交单,也不能接受,坚持改证后发货。

5. 信用证项下的货物应安排一次交货,尽量避免分批交货,以免客户在第一单提货后,以货的质量问题为由,拖延下批货的赎单,以此要求出口商降价。

6. 签订合同时,如果有可能,尽量要求客户有一定比例的预付款,客户在支付预付款的情况下,即使文件出现不符点,相对容易解决,不至于造成客户退单拒付的不利情况。

7. 树立法律意识,出现问题后要及时报案和起诉,积极主动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

8. 一旦出现纠纷,要做到据理力争,坚决维护自身利益。某些孟不法进口商人,借口货物质量有问题,或规格与要求不符等理由,以不付款或不提货相要挟,提出降价,赔偿等要求。出现以上情况,不能盲目答应其要求,避免孟企业变本加厉,进而造成更大损失,最终血本无归。

9. 对于金额较大的出口合同,建议投保出口信用险。

 

8、老挝商标法中对于商标是否有宽展期的规定?

老挝知识产权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商标保护年限是10年,商标所有权人在到期前6个月可申请延期,商标处在接到申请3个月内公布延期结果,老挝商标法规给出了6个月的延期宽限期,商标每延期一次10年。权利人为了维持商标应缴纳费用,费用每10年缴纳一次,资费标准以老挝财政部最新下发的文件为准。

 

9我司与俄罗斯客户签订了合同,约定先发货后TT的付款方式。现付款期限将至,客户告知资金紧张,预计2-4个月才能付钱,我司担心货款无法收回,请问应如何处理?

(一)在客户还未失联前自行协商、谈判,争取拿到还款计划,为后续救济途径做准备;

(二)通过对客户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如货代等间接了解货款的相关信息,也可以通过中信保查询对方的资信情况,如对方经营状况以及是否有能力偿还货款等;(三)建议诉诸法律手段,通过国际商事调解或仲裁解决,也可以先委托专业律师向对方寄送律师函予以警告;

(四)尝试借助一些驻外机构渠道,如中国贸促会驻俄罗斯代表处或中国驻俄罗斯大使馆商务处进行求助;

(五)雇佣专业催收机构进行催收。专业商账催收公司的业务人员对当地的司法、商业环境以及关系网络更为熟悉,并且具备较为丰富的催收经验,追账人员的收入与回收金额成正比,能够以高效率的状态争取货款尽快回笼

 

 

10、请问海事仲裁可否对财产或证据进行保全?如何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前或仲裁财产保全/证据保全。仲裁前保全,当事人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仲裁当事人也可以在提交仲裁的同时或在裁决作出前的任何阶段向本会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会将根据《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相关法院。申请仲裁财产保全,当事人首先应自行明确管辖法院,本会依据当事人指示向相应法院转送财产保全材料。

 

申请保全指南1. 仲裁当事人可申请何种类型的保全?根据《仲裁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申请财产保全及证据保全。规则指引:第二十三条 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或其他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做出裁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开始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或其他财产保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或其他有关规定,直接向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第二十四条  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做出裁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开始前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或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直接向被保全的证据所在地海事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2. 何时可以申请保全?当事人仲裁程序前、仲裁程序开始后均可以申请保全。3. 保全申请的提交方式及注意事项当事人可以自行向法院提交申请,也可通过仲裁委员会转交(推荐方式)。若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前向法院提交申请,请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八条规定,海事请求人在本法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未按照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的,海事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或者返还担保。第二十八条规定,海事请求保全扣押船舶的期限为三十日。海事请求人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以及在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申请扣押船舶的,扣押船舶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第四十六条规定,海事请求保全扣押船载货物的期限为十五日。海事请求人在十五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以及在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申请扣押船载货物的,扣押船载货物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第五十条规定,海事请求人对与海事请求有关的船用燃油、船用物料申请海事请求保全,适用上述规定(第四十六条)。若当事人通过仲裁委员会转交保全申请,请注意:申请人在提交仲裁申请同时提交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的,应同时提交分别致仲裁委员会和保全法院的保全申请书原件及相应的仲裁文书(包括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并书面确认拟保全法院的名称(最好具体到庭)和地址、联系方式。如有保全财产的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建议一并提供,越详细、准确越好。

4. 管辖法院的确定:一般商事争议:在国内仲裁中,在申请仲裁前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海事争议:对于海事请求保全,根据《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的规定,应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3,14条规定,当事人有仲裁协议不影响当事人诉前可以向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申请海事请求保全

 

11、在越南投资设立海外仓,国内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且企业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及以上。备案过程中需要提供以下资料:1.两个登记表:《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登记表》、《跨境电商海外仓信息登记表》(一仓一表)。2.海外仓证明材料:海外仓所有权文件(自有海外仓)、海外仓租赁协议(租赁海外仓)、其他可证明海外仓使用的相关资料(如海外仓入库信息截图、海外仓货物境外线上销售相关信息)等。3.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备案时间请联系企业主管地海关相关科室进行咨询

12、我司通过越南客户了解到越南法律有一种名为FCT税的税种,请问该税是否必须由外国企业缴纳?

FCT适用于外国组织及外籍个人与越南交易方(包括外资公司)签署合约,而从事商业活动或发生源自越南之收益。FCT非为独立税目,通常依外籍个人之收入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之合并课征。须缴纳FCT之支付款项包括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服务费、租赁、保险、运输、证券转让、在越南境内供应货物或与在越南所提供关联服务。FCT有三种纳税方式可供外国承包商选择 :扣除法、直接法及混合法,选择直接法可以由越南客户代缴。具体的计税方式及缴纳方式建议咨询相关的会计师事务所。

 

13、如何认定境外再投资?是否还需要备案?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11号令),境内企业直接投入资产、权益的境外投资需要事前履行发改委核准(敏感类项目)或备案(非敏感类项目)手续。

对于境外再投资的事前分类监管,11号令下境内企业以提供融资、担保方式通过其控制或参股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需要事前履行发改委核准(敏感类项目)或备案(非敏感类项目)手续,但境内企业不提供融资、担保通过其参股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不被纳入监管、无需履行事前核准备案或报告手续。

境内企业不提供融资、担保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比如以自有资金)开展的境外再投资,需要事前履行发改委核准(敏感类项目)或向国家发改委报告(大额非敏感类项目,大额指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3亿美元以下的非敏感类项目则无需备案或事前报告)

 

14、我司拟在韩国发展跨境电商业务,请问韩国有哪些自贸区物流方面的政策?

韩国目前有六个机场港湾型自由贸易地区包括釜山港、光阳港、仁川港、仁川国际机场、平泽·唐津港、浦项港。其特点为不适用韩国关税法,入区的外国商品和部分韩国零部件的关税暂缓征收,增值税适用零税率,对物流业、进出口批发业务的外企提供长期优惠的土地和厂房租赁。园区的具体条件和详细政策,请联系当地相关机构进行了解。

 

15、我司拟开展境外投资,请问境外投资一般有哪些步骤?

根据商务部颁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总体而言,中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时,一般会经历规划考察、尽职调查、谈判及签署法律文件、实施项目等步骤。1、初步规划考察。企业首先应当结合目标国家的政治、法律、经济形势、市场准入、劳动及税收等方面对投资风险进行总体评估,选择交易结构。同时,由于目标国家的法律可能与我国不尽相同,所以要特别注意诸如反垄断审查、财务处理等问题。2、尽职调查。在完成了初步的考察后,如企业决定进行海外投资,则聘请目标国律师配合尽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法律、财务、税务、知识产权、劳务、合规及投资目标优势领域等多个方面,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并适时重新评估投资风险,也为后续谈判及起草文件提供依据。3、谈判及签署。企业海外投资进入是执行阶段,就涉及的主要协议内容,包括标的、价格、交割、保证与陈述、违约责任、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等问题作出起草规定。4、项目实施。该阶段主要是通过我国和目标国政府的批准,其中我国对于企业境外投资的审批主要涉及到发改委、商务部和外管局三个部门。发改委方面主要就项目核准权限、登记、备案、信息报告等方面予以审核管理;商务部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地点的投资环境、投资导向、履行国际协定等方面予以审核;外管局则主要负责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登记及资金汇出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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