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
山东凌恒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的委托,指派赵林宝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庭前认真研究了案件相关材料,与当事人及其他证人多次充分沟通,对案件事实有了全面的了解,结合一审及二审开庭审理查明的情况,做出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第一、本案发生的事实背景。
上诉人经朋友介绍,得知被上诉人是发放“高利贷”的,因缺钱急用,就有意向被上诉人借钱,双方于2014年5月14日签订《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并没有实际借款给上诉人,上诉人也从来没有收到过被上诉人的任何借款,而是向第三人张XX借钱276000元,后被上诉人仅依次借款合同起诉,要求上诉人偿还借款,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还款义务,上诉人不服遂上诉。
第二、本案是一起虚假诉讼,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错误。
1、被上诉人只是与上诉人签订了借款合同,没有实际发生借贷的事实,一审庭审中,上诉人确认从案外人张XX手里拿到276000元,从来没有从被上诉人手里拿到过钱,而被上诉人却声称是其亲手将钱交给上诉人的,并且刚开始说是300000元,后听上诉人说实际从张XX手里拿到276000元,又改口说是交给上诉人276000元,并且被上诉人反复强调其不认识张XX,很明显被上诉人是在撒谎,如果确实是被上诉人自己将钱借给上诉人的,为何对数额却说不清楚,并且将钱交给上诉人为什么没有上诉人的收款收据,这么大一笔钱借给别人却不让对方出具任何收据,这明显不符合常理。一直到二审开庭时,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借款给上诉人,一审法院却对这些客观事实视而不见,认为只要上诉人收到钱,不论这钱是收了谁的,是什么人借给他的,都视为是借被上诉人的钱,实难令人信服。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11]336号)第七条注意防范、制裁虚假诉讼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要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的,要及时依职权或者提请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显然一审法院没有对本案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审查、综合判断,认定事实不清,没有证据支持,判决错误。
第三、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所诉称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事实是否成立。
1、众所周知,自然人借款属于实践性合同,只有将钱实际交给借钱人才算合同成立并生效。借款合同不等于借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既借款合同所体现的只能是当事人之间曾经有过借款的意思表示,但其本身并不能作为付款凭证,不能代表贷款人已经实际付款。借条是指债权人在借出款项后,由债务人出具的表明借款已经交付的凭证,反应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据此成立。而本案中双方的借款合同只是反应彼此曾经有过约定,并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已经如期、如数支付借款,不具备借条的效力。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完善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具体建议》第3条“关于借贷证据的认定问题”中指出:债权人主张现金交付的,应提供履行合同交付义务的证明。本案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已履行合同交付义务,事实上被上诉人也不可能提供该证据,因为其根本就没有借钱给上诉人。
法律明确规定审理案件应该“以事实为依据”,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审理案件不用审查案件的事实,法官不是审理案件的“机器”。
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对当事人仅以借款合同而没有付款凭证而起诉的案件,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许多当事人先签借款合同,但实际上未支付款项的情形。因此,对当事人仅凭借款合同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的情形,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法院应当依职权审查。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有关经办人员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当事人,告知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本案被上诉人从一审数次开庭一直到二审的庭审,从来没有露过面,上诉人有意与其当庭对质,其本人对此案事实最为清楚,为何不敢直接面对?法院为何不通知其本人亲自到庭,说明一下详细的事实经过?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当事人主张现金交付的事实以及主张对方提供了非法证据等情形,法院应当扩大依职权调查的范围,法官审理案件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因为法官是有正义的、有思想的活生生的人,而不是生搬教条的“审判机器”,这也是一个法律人应该具备的应有素养。
综上所述: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实际发生借贷法律关系,民间借贷事实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纠正一审判决的错误,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历经数次庭审,代理人据理力争,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