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云涛律师
赵云涛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87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北京-西城区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25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房屋买卖合同中,向第三方转账,不能认定为支付房款

作者:赵云涛律师时间:2020年03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86次举报

张晓宇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李元支付我第一笔购房款人民币25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李元承担。

 

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张晓宇作为被腾退人就海淀区319号宅基地签订了《定向安置房置换协议》,取得了含1002号(建筑面积74.33平方米)在内的三套房屋。2018331日,张晓宇作为甲方与乙方李元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内容:一、甲方同意将自己名下单独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1002室房屋一套(面积75平方米),出售与乙方。二、该房屋总售价为人民币贰佰伍拾伍元,付款方式为,第一笔购房款贰佰叁拾万元以甲方欠乙方的借款相抵;第二笔购房款伍万元在2018331日支付给甲方;第三笔购房款贰拾万元在2018101日支付给甲方。三、甲方现已将该房屋交予乙方,交房同时甲方应将包括房屋钥匙、水卡、电卡、燃气卡、拆迁补偿协议原件及所有涉及该房屋的文件资料和附属品交付给乙方。四、甲方保证该房屋没有任何权属争议,没有抵押、查封、冻结、担保等任何不利于乙方的情形,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按照房屋当时价值的双倍赔偿乙方。五、甲方应在可以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为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每迟延一日,甲方应按照总房款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六、在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期间,乙方有权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为第三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阻碍为第三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同日,张晓宇之父张乃强出具收条,载收到李元购房款伍万元。同日,张晓宇李元各在清单上签字,内容为房款共计255万元,张晓宇李元实钱128万,剩余102万为利息,2018331日,李元支付伍万,2018101日再付20万元,共计购房款255万元。李元称自2016年即入住涉案房屋,系因与张晓宇系朋友关系,张晓宇欠其钱,故张晓宇提供涉案房屋给其借助。张晓宇则主张系因与李元系朋友,无偿借用涉案房屋。

 

就上述合同,张晓宇主张与李元系朋友关系,签约当天李元带人到其父亲家,称其欠钱,逼迫其签订上述合同,签约之后李元支付了5万元,其当天喝酒了,认为尚欠边某的欠款50万元,自20156月至20163月,月息以15%计算,本息合计为128万元,20164月至20183月,利息为102万元,故将上述情况在清单上注明;但之后其记起2015年欠边某的50万元,已分别通过偿还借款48.3万元及出借车牌给边某使用的方式将欠款还清,故不认可清单中的230万元用欠款抵扣的事实,现认可与李元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要求李元支付房款230万元。张晓宇就其主张,向法院提交其与边某的银行交易明细,申请其父张乃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提交其与李元的银行交易明细,显示2016年分多次向李元转款共计17万余元。

 

李元张晓宇的主张不予认可,主张230万元部分系张晓宇欠其的钱款,部分系其替张晓宇偿还与第三人的借款。李元就其主张,向法院提交其名下工商银行账号尾号82852016321日转账记录,显示当天向张晓宇工商银行账号尾号3293转款5万元;提交其名下账号尾号8034,于2014111日分两笔支出共计10万元,对方户名未显示;提交其名下工商银行账号尾号82852016824日转账记录,显示当天向蔚某工商银行账号尾号4033转款45万元,附言载代张晓宇还款;提交其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号尾号5278201655日向蔚某账号尾号4033转支15万元,附言载代张晓宇还款;提交其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号尾号52782015929日转70万元,附言代张晓宇,无对方账户信息;提交其名下工商银行账号尾号82852016318日向张某工商银行账号尾号0744转款47万元,提交张晓宇建设银行账号尾号45312015728日,由张某账户转入50万元;提交张晓宇2015824日书写的借条,内容为今有张晓宇因资金紧张向王某借款20万元;提交李元名下工商银行账号尾号828520151231日向崔某工商银行账号尾号0386转款20.4万元,于2015929日转款7.8万元;提交2014312张晓宇作为借款人与贷款人白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内容载借款25万元。张晓宇认可收到了李元转款的15万元,但主张之前亦转给李元17.8万元,故其本人不欠李元的欠款;就其余的转款记录、借条、借款合同等,就李元与其他人的转款记录,主张与己方无关,就签字的借条等,认可签字真实性,但主张后续借款行为并未发生,否认李元代其还款。就代替张晓宇还款的事实,李元无其他补充证据提交,称亦无法通知证人到庭。

 

法院认为,就围绕涉案房屋的双方关系,张晓宇李元均一致认可双方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现双方就房款的支付存在争议。张晓宇否认欠款折抵购房款的事实,要求李元支付购房款230万元,李元则予以否认。就欠款折抵购房款事宜,张晓宇在清单上签字确认,清单中注明欠款实钱为128万元,剩余为利息。就欠款及利息的事实,张晓宇李元主张不一,涉及的钱款出借人亦不同。张晓宇就其主张,提交了其与边某的相关账户来往记录,李元则提交了其与多人的银行转款记录及有张晓宇签字的借条。就转款记录,现仅有附言部分载“替张晓宇还款”,但就借款事实的存在,借款的交付及利息的计算,李元张晓宇还款意愿的存在等,李元均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就张晓宇签字的借款合同及借条,无借款的事实、代替还款的事实等后续事项的相关证据。就张晓宇欠自己钱款的事实,根据双方举证,张晓宇李元之间各有钱款往来,故就此事实,李元亦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综上,李元就购房款系以欠款相抵的主张,并未提交充足证据。根据举证规则,李元应就此举证不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李元并未举证证明其已免除交纳购房款的义务。现张晓宇要求李元支付230万元购房款,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李元自愿支付剩余20万元购房款,法院不持异议。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李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晓宇购房款二百五十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赵律师系北京高级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副主任,律师参加重大案件法治案件队。专业研究房地产方面的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西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华策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19********2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合同纠纷、拆迁安置、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