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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前,顺义农民张先生委托弟弟将自己的农房卖给了已有房产的同村农民王某。15年后,张先生起诉要求确认买卖无效。记者昨天从顺义法院获悉,张先生要回了房屋,但被判赔王某23万元损失。
张先生诉称,1990年,他因工作原因搬到北京城区,并将顺义的农房锁好闲置。去年,他回到村里发现,弟弟已经在1995年把他房子卖给了同村的王某。他起诉弟弟和王某,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无效。
开庭时,张先生的弟弟称自己当年是受哥哥委托卖的房,4000元的房价款也是哥哥定的。王某说,签合同时,他给张先生打过电话,对方说让他弟弟代签,他为谨慎还找了两个见证人,现在不同意归还房屋。
顺义法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张先生委托弟弟卖房。根据我国法律,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王某购买涉诉房产违反了该规定,他应将房屋返还给张先生。因张先生明知上述情况还卖房,后又以自己不知情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他应承担主要责任。除返还卖房款4000元外,他还要赔偿王某修整、添附的损失和信赖利益损失23万元。
一审宣判后,张先生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