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云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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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交多少首付引发争议 海淀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发布者:赵云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2692人看过

    黄女士购买二手房交纳了4万元首付款,但中介公司认为按照黄女士的贷款额度应该交纳20万元的首付款,为此双方因购房合同无法履行而对簿公堂

  记者今日获悉,海淀法院一审以中介公司认定的首付款数额不具有法律效力为由,支持了黄女士的大部分诉讼请求。

  2006年4月2日,尹先生与黄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黄女士以60万元的价格购买尹先生位于海淀区的一套房屋。同日,尹先生、黄女士与中介公司还签订了居间中保合同。

  此后黄女士申请公积金贷款,原被告之间对交纳首付款产生争议,造成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黄女士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与中介公司及尹先生签订的上述两个合同,中介公司返还其首付款4万元、代理服务费21600元,尹先生双倍返还其定金4万元并补偿其经济损失8万元。

  庭审中,黄女士称,在向中介公司交纳了房价10%的首付款后,自己办理了公积金贷款的手续,并准备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评估确定其贷款额度后,再补齐贷款额度外的购房款。但在此过程中,中介公司未按时为自己办理贷款评估手续。

  中介公司称,黄女士购房的首付款应为20万元,目前的情况是黄女士没有按时交足首付款造成的。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女士与尹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及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居间中保合同均未对黄女士贷款额度评估前需交纳的购房首付款的数额进行约定,且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贷款流程亦未对贷款资格初审时贷款人需交纳的购房首付款数额进行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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