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云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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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城区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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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专业律师导读:部分被安置人签订的回迁房买卖合同是否无效?

作者:赵云涛律师时间:2024年05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9次举报

买房人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买房人与王某、韩某1、赵某于202171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判决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某某室归买房人居住使用,王某、韩某1、赵某配合买房人将房产变更登记至买房人名下;3.诉讼费由王某、韩某1、赵某承担。

法院认定事实:2021716日,王某、韩某1、赵某(甲方、出卖方)与买房人(乙方、购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第一条乙方同意购买甲方回迁安置的坐落在北京市昌平区某某号房屋。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170万元整。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第五条房屋过户:1.甲方承诺自己方取得上述房产的房屋产权证之日起3日内,无条件配合乙方将房产过户给乙方指定的符合购房政策的人。第六条违约责任:2.甲方逾期交付房屋使用权的,视为违约,应按每日0.3%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交付为止。出卖方处有赵某、韩某1、王某的签字捺印。

20201115日,北京某开发公司(甲方)与王某(乙方)签订《昌平新城东区二、三期土地一级开发某村集体土地宅基地房屋自主腾退项目腾退补偿补助安置协议》,约定:乙方宅基地及地上房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155号(以下简称155号),经认定的乙方宅基地面积为200平方米。经认定的乙方宅基地内被安置人口共计4人,分别是王某、胡某、韩某1、韩某2,可认购回迁安置面积210平方米。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韩某1与赵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22117日登记离婚。韩某2系韩某1、赵某之女,出生于201715日。胡某系王某之夫。

202158日,北京某开发公司(出卖方)与王某(买受方)签订《某镇优惠回迁楼现房买卖临时协议》,约定:买受方所购回迁楼房位于昌平回迁小区,住宅某某室,建筑面积共85.76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73.61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12.15平方米。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自交房后即交由买房人占有使用。案涉房屋尚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法院认为,关于韩某1称案涉房屋涉及其他被拆迁人利益的问题,法院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经韩某1、赵某、王某签字,且案涉房屋面积并未超过韩某1、赵某、王某有权处分的范围,故对韩某1的该项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由此,对于王某、赵某、韩某1买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对于买房人要求判决案涉房屋归其居住使用的诉讼请求,因《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韩某1、赵某、王某将案涉房屋出售给买房人买房人亦已向韩某1支付价款,因韩某1、王某已将案涉房屋交付给买房人占用使用,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对于买房人要求案涉房屋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因案涉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现无法办理变更登记,故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一、确认买房人与王某、韩某1、赵某于202171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二、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某某室(《某镇优惠回迁楼现房买卖临时协议》协议编号为××中标注)归买房人居住、使用。

 


赵律师系北京高级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副主任,律师参加重大案件法治案件队。专业研究房地产方面的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西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华策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19********2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合同纠纷、拆迁安置、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