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机械出租中的停工损失、扩大损失。
法院观点:在工程停工后,塔吊机与脚手架的出租方有义务及时与施工方完成结算工作,并尽早组织拆除作业。本案涉及的工程自2017年起便处于停工状态,而塔吊公司与实际施工人已于2017年12月12日就塔吊租金完成了结算,但关于脚手架租赁费用的结算情况却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法院基于合同约定的工期为6个月且工程已长时间停工的事实,认为脚手架出租方理应迅速办理结算并拆除相关设施,以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因此,法院判决,自2017年12月12日起产生的脚手架租赁费用损失,应被视为扩大的损失部分,由出租方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