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间撤销赠与案例之案例简介:十几年前,姑姑与侄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子过户给侄子。后侄子将房屋出售。姑姑起诉后,法院认定名为房屋买卖合同,实为赠与。判决撤销赠与,侄子返还售房款。
某某慧向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撤销附义务赠与给某某凡的朝阳区安慧里三区15号楼二门x号房屋所有权,某某凡返还售房款880万元;2.要求某某凡承担律师费5万元以及诉讼费。
法院认定事实:某某慧提交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材料,证明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是无偿赠与,某某凡未支付过任何款项。某某慧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等显示,房屋原所有权人为陈某,2008年7月14日因继承转移至某某慧名下。2010年12月23日,双方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合同中成交价格为663568元,除该合同价款外,合同对其他事项均未予以约定,2010年12月27日,房屋转移登记至某某凡名下,契税完税凭证显示金额为9953.52元,纳税人为某某凡。某某凡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称资料上看是买卖交易,某某凡付过对价,并交纳了契税和房屋登记款。
某某慧提交证人证言,证人分别为某某慧的大姐某兰,二姐某清的配偶张某,证明案涉房屋系附义务由某某慧赠与某某凡,某某凡需对某某慧进行养老送终。某某凡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后某某慧补充提交证人证言书写的光盘和照片,证明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某某凡仍不予认可。
某某凡提交完税凭证和刷卡单,证明由其支付房屋交易契税9953.52元,某某慧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和关联性不认可,称该证据只是配合双方签订不动产登记中心存量房买卖合同登记的凭证,不能证明实际上的买卖,某某凡根本没有支付给某某慧一分钱。
某某凡提交登记收费凭证和刷卡单,分别为80元和85元,某某慧对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和关联性不认可,称两个数字都不一致,反而证明是某某慧将房屋赠与某某凡。
某某凡提交某某慧工商银行2010年10月20日取款凭条162627.87元,证明是某某凡给某某慧交纳增面积的钱。某某慧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和关联性不认可,认为该证据是某某慧取款凭条,不能证明是某某凡给某某慧的钱,且某某凡也没有支付能力。
某某凡提交凭证一份,左边为某某慧名字、朝阳区安慧里20#楼x室、壹拾陆万贰仟陆佰贰拾柒元捌角柒分,右侧为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账号略,162627.87,中间加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印章。某某慧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认可,称此凭单是一张白纸,不是银行的正规凭单,且凭单上的地址也不是案涉房屋,且也不能证明是某某凡支付的费用,反而写的是某某慧的名字。
某某凡提交《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变更协议书》,显示某某凡2021年2月22日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成交价880万元,因房屋内某某慧户籍未迁出,留存房款50万元。某某慧对该证据予以认可。
法院依某某慧申请调取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资料,显示2021年7月15日案涉房屋过户至案外人名下,双方对该证据均予以认可。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系双方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还是赠与合同关系,而此两类合同的重要区别之一为是否有支付对价的行为。双方之间虽然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但从合同内容可见,仅约定了房屋成交价款,未约定一般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房屋交付、价款支付、所有权转移及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而且约定的价格也远远低于同期的市场价。某某凡辩称由其支付了房屋交易契税,然其支付的契税金额与房屋价值相比远远不足以构成相符的对价。另某某凡所称的支付房屋增加面积的费用,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款项由其支付。从房屋交付至今已逾十年,某某慧未向某某凡主张支付房款,某某凡也从未主动要求支付房款。综上,法院难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结合生活常识和交易习惯,依法确认双方之间为赠与合同关系。
某某慧与其配偶无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亦定居国外,年老体衰后缺乏照料是必然之状况,某某慧将价值较高的房屋无偿赠与某某凡,要求某某凡对其进行养老送终符合一般心理认知及生活常识,结合某某慧提交的证人证言,法院采信某某慧将房屋赠与某某凡是附义务的赠与。从庭审查明的事实看,某某凡不仅否认其对某某慧负有养老送终的义务,现履行义务的意愿已大为消减,且缺乏履行的条件。在附义务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将赠与财产权利转移给受赠人后,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故法院认为某某慧有权撤销赠与。
赠与人行使法定撤销权,则被撤销的赠与合同溯及地消灭,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财产,因本案中某某凡已将房屋出售,购房人支付对价合理,且已经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系善意取得,已无法返还原物,某某慧主张返还售房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考虑某某凡过往对某某慧的照料行为及双方之间的亲情关系,法院对某某凡应返还金额予以酌定为750万元,某某慧主张的律师费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特别要指出的是,某某慧已为耄耋老人,其将房屋赠与某某凡,赠与的不仅是一份财产,更是一份托付,是在其身体机能逐渐衰弱,甚至将来面对意志丧失时他人能够完全信任的一种重托。孝亲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仅受到道德约束,同时也受法律的规制,某某凡接受赠与后应意识到这是一份信任与责任,不应随意而为,置老年人权益于不顾。即使今日老人可以依法取回财产,但双方之间的信任与亲情却不可避免的产生了裂痕,希望双方今后仍有机会进行修复。
据此,法院判决:一、撤销某某慧与某某凡之间存在的附义务赠与合同关系;二、某某凡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某某慧售房款750万元。
本案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二〇二二年最新亲属间撤销赠与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