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被强制执行,银行账户被冻结。通过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保留生活费用。
提出执行异议
通州法院在执行于某与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蕫某向通州法院提出异议,请求法院每月为其保留生活费1245元。
法院查明
通州法院查明,于某与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某依据通州法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9)京0112民初某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通州法院以(2020)京0112执某号予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通州法院对蕫某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
另查,根据蕫某自述,其要求每月保留生活费1245元。其与配偶已经离婚,孩子由其父亲抚养,现已成年,但没有对其进行赡养。现其一个人生活,并身患皮肤病,曾摔伤过一条腿,需要服药治疗。根据于某陈述及提交证据材料,蕫某在于家坟村×××号有宅基地房屋租金收入。蕫某对此不予认可,称涉案房屋租金一直由其前夫刘收取,用于前夫及孩子生活。
再查,根据通州法院于2020年11月4日下午在某号与涉案房屋两名租户的谈话笔录记载,租户称其在该院落租了一间屋子,已租住20年,现租金每月1500元,直接支付给前夫,没见过蕫某;租户某某称其在该院落租了一间屋子,已租住10余年,现租金每月2500元,直接支付给前夫,没见过蕫某。
裁判分析过程
通州法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本案中,被执行人蕫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州法院有权对其银行账户实施冻结和划扣措施,但应当保留蕫某及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需要说明的是,依据法律规定,无论被执行人是否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均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且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并不能证明蕫某有未被通州法院查控的足以维持其生活必须的财产,故于某的答辩意见,通州法院不予采纳。关于生活费用具体金额由通州法院依据案件情况、参照北京市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酌定为1245元每月。需要说明的是,生活必需费用的扣划周期、发放期限、发放方式等具体操作方式由执行实施部门决定。
裁判结果
综上,裁定:自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至执行完毕止,每月保留蕫某生活必需费用1245元。
二审维持
于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依法撤销通州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2执异某号执行裁定书。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结果。